未成年人购票专项协议
2026-01-23 来自: 浏览次数:153
未成年人购票专项协议
尊敬的旅客(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客运站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针对未成年人购票,淄博顺和客运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制定本专项协议。
第一条 处理的个人信息范围、目的
为完成实名制购票及后续乘车核验,我公司需依法采集乘车未成年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根据业务需要,可能需提供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联系电话以便紧急联系。
第二条 关于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必 须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使用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购票的行为即表示未成年人监护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我公司为实现未成年人乘车进行售票和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权利与我公司义务
1.未成年人监护人权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依法向我公司查询、复制相关个人信息。
2.我公司义务:我公司承诺将采取严格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所收集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丢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为履行运输合同所必需,未经未成年人或监护人另行同意,我公司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上述信息。
第四条 实名制乘车核验的特别告知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要求,旅客乘车时应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查验。未成年人需持本次所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发车前按规定接受查验。“票、证、人”信息一致方可乘车。
未成年人监护人使用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购票行为即表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未成年人购票专项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我公司为履行实名制售检票、承运合同及保障运输安全之目的,合法合规处理未成年人信息。
